杭州专业侦探公司法律知识要点:离婚损害赔偿是指无过错的配偶在离婚期间因一方的过错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离婚期间,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共有四种情形。下面笔者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四种情况。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举证标准。
一、重婚。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婚外情赔偿,然后以夫妻名义与另一人登记结婚或同居;
因此,重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个人登记结婚。这里指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住。
意思是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而不是以夫妻的名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同居”的行为不同于通奸、嫖娼等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两性之间的同居被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同居,而不是暂时的暂时同居,如果暂时暂时同居,则可能是通奸、卖淫等偶发的婚外性行为。从外表和行为上看,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是完全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之名与外界相称。
三、实施家庭暴力。
这个项目比较容易理解。是指加害人以殴打、捆绑、致残、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家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构成本法的前提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应当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暴力采取殴打、捆绑、致残、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对家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受伤有一定的后果。在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超过轻伤,一般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如果是轻伤以下,一般要提供至少两次以上的殴打,有致残或其他有害行为的证据构成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这里的家庭成员应限于一个配偶,因为该法的目的是为受害的配偶提供法律补救措施,并且只有在其中一个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才能使用该法律。家庭暴力是针对儿童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依照本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歧视、折磨、毁坏,使其遭受身心折磨的违法行为,如殴打、责骂、恐吓、冻饿、不治病、限制人身自由等。实质上,虐待是更严重的家庭暴力,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夫妻一方虐待家庭成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施虐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放弃,婚姻的本质是双方生活在一起,互相给予身体、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构成放弃。比如一方患了重病,另一方不接受治疗、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不外出等等。
以上四种情况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上述以外的其他过错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离婚的法律原因之一,但由此产生的离婚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另外,很多人误以为通奸、嫖娼等也可以索赔。如果这些行为导致离婚,可能构成离婚一方的过错,但仍不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件。 .
参考案例一:原告虽然提供照片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有异常关系,但未能证明被告与他人长期交往。 , 稳定同居事实,故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介绍
原告尹某林诉称:2004年2月,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 2006年1月6日,双方到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4月14日生下儿子黄某成。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人有赌博的恶习,导致夫妻关系不和。 2011年以来,原告外出工作,双方分居。
2012年9月,原告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012年11月19日,法院判决离婚。此后,双方至今未联系,原告也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儿子黄某成由原告照顾,被告根本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已经分手,不存在和解的可能。原告现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其嫡子黄某成由原告抚养;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分割共有财产的赔偿金20万元。原告尹某林在庭审中补充称,被告人有赌博不良习惯,曾被控赌债,经营的店铺被油浸,被告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他的生命被侵蚀了。因不法行为造成的,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万元,并认为被告所经营的某房产及店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被告没有回答。
电话:150-2312-112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59号利有商务大厦